公告
发布时间:2011-07-20 15:40:08
公 告
朱建新:
本院受理原告江青娜与被告朱建新离婚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1)淮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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